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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仲裁2018年案例九:外国人就业同样须参保,签有双边或多边协议方可免除
时间:2020/1/10 10:10:20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案情简介:2016年2月1日,某外国公民玛丽与某外资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科技公司为玛丽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2017年5月,玛丽因患病在京公立医院治疗,产生了高额的医疗费用。在与病友闲聊过程中得知,中国公民就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大部分医疗费用均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报销。出院后,玛丽找到某科技公司询问,为何其在京就业不享有与中国公民同等的基本社会保障。某科技公司答复,因玛丽不是中国公民,故无法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6月29日,玛丽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7月,玛丽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向其支付医疗费用。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玛丽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证》,属于合法就业,受我国法律法规的保护及约束,其应与我国公民在华就业一样,享有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科技公司未依法为玛丽缴纳基本社会保险,故裁决支持了玛丽的仲裁请求。

评析:外国国籍并非参加社会保险的障碍。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亦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国家国籍的外国人,可依协议规定免除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但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协议规定之外的险种以及协议规定险种超过规定期限的,均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外国国籍并非参加我国社会保险的障碍,其在我国境内合法就业即可享有与中国公民同等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招用外国公民作为劳动者,不应与我国公民区别对待,而需更有针对性地了解办理相关手续的流程及时效。同时,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应及时了解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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